约见权: 莫闲置,勿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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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2020年第6期35-35,共1页Rule Of Law

摘  要: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履行职务的手段之一,但约见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约见权既不应闲置,也不宜滥用。

关 键 词:前款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关 履行职务 闲置 人大代表 滥用 权利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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