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他人员行使高管职权从事关联交易的认定 以周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杨波 王晓慧 

机构地区:[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1期84-8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长期以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人员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员的上述行为,防范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确定了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范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对关联交易作出了界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构建起了公司高管因关联交易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的基本责任体系。

关 键 词:十六条 其他债权人 严重损害 资产转移 利益输送 实际控制人 赔偿损失 关联交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