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金阳光小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系列案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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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天月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20年第2期53-58,共6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商)以合作开发形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科教项目用地范围内,共同违法建设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金阳光小区”,执法机关多次制止,仍不停止施工,属于违法建设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执法机关在多次书面通知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核实证据,事先告知拟处罚的事实、根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关 键 词:被处罚人 土地使用权人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开发 处罚程序 共同违法 改正措施 违法建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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