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以A药店哄抬价格案为例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Adverse Alteration Prohibition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nou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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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义 Qian Yi

机构地区:[1]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6期78-79,77,共3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其价值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制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判断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是否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形式上既要看变更行政处罚告知是否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内容上也要判断这种不利变更是否直接或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

关 键 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处罚 申辩权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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