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7

A Typological Analysis of Changing Appended Body of Joint Responsibility as Execu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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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顺 Huang Zhongshun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118-133,共1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2JJD8200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尽管《民法总则》第178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权利人只能通过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民事权益确定程序行使该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将未经民事权益确定程序保障的连带责任主体作为被执行人。为贯彻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以及兼顾执行效率价值的实现,立法论上应当允许执行法院在例外情形下裁定变更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解释论上可以将变更追加裁定纳入《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的“裁定”范围。变更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民事诉讼法价值判断问题,应当遵循“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得主张变更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对变更追加连带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是立法机关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创建执行当事人规则前亟须完成的研究任务。

关 键 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连带责任 民事权益确定程序 正当程序保障 执行效率原则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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