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思源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黄河.黄土.黄种人》2020年第17期12-13,共2页
摘 要:古巴比伦时期,女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无论世俗女性还是宗教女祭司,其在婚姻缔结过程中都拥有一定的自由度。文章着重探讨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性和女祭司的婚姻与继承方面的制度演变及当代启示。一、概述学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在历史的记载中,《汉穆拉比法典》产生的时期,古巴比伦王朝已由原始社会时期进人奴隶制社会早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私法的发展,以家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日趋巩固,女性的地位相比母权制氏族社会时期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落千丈。一个家庭中的父亲可决定其子女的婚姻缔结与否,家长是他的妻子、女儿及奴隶的主人,婚姻当事人与婚姻契约的当事人是分离的,双方家长是婚姻契约的订立主体。整部法典都是在以维系家族利益为核心的家父权体系下制定的。但是此研究忽略了女性在婚姻的缔结与继承上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家长而丧失自身主权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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