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Medical Insurance Bureau and Beijing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on Further Enhancing Medical Insurance Safeguard against Serious Diseases for Urban Employees(jingyibaofa〔2020〕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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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北京市财政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0期47-48,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关 键 词:北京市财政局 定点医疗机构 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额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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