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Affirmation of Crime of Jeopardiz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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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军 万兵[2] 董杰 Wu Xiaojun;Wan Bing;Dong Jie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7期23-2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关 键 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证据 公共交通工具 司法认定 无症状感染 病原携带者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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