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时无须扣除已获取的再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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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清林 周传植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7期57-6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人投保再保险的,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因此受到影响,保险人可以就全部赔偿金额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并不需要扣除已经获取的再保险赔偿,可在追偿成功后再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或者惯常做法将追偿款返还再保险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再保险人是否可直接向第三人(保险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意见及惯常做法应予尊重。

关 键 词: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 保险赔偿 再保险人 事故责任人 行业协会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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