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判断  被引量:3

Judgment of Nature of Usufruct Transference and Buyback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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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敏[1] Xia Min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7期64-6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恨据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来确定。所谓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受让人支付转让款后并非通过行使收益权本身获取收益,而是要求转让方支付回购价款,且回购价款不是根据应收账款本身价值确定,而是根据转让价款加投资溢价组成,投资溢价是转让价款乘以投资溢价率及投资期限计算得来,符合借款合同出借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固定期限利息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借款合同。虽然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数额尚不确定,但应收账款债务人曾向借款合同债权人承诺尚欠款项的数额,其应根据承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应收账款质权具有特殊性,债务人直接清偿应收账款即可获得现金用于优先受偿权,而无须通过拍卖变卖获得现金,故债权人主张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方式实现质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优先受偿权 合同性质 受让人 应收账款 回购合同 质权 转让方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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