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府征拆补偿职责不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和强制而免除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雅玲[1] 王晓滨[1] 赖峨州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7期93-9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其将具体补偿工作交由其他行政主体乃至民事主体实施,一般应视为委托,并不免除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基于其自主意识实施的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在相关赔偿责任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能否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补偿义务;反之,即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完补偿义务后,亦不必然完全免除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行政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土地管理部门 义务主体 行政赔偿责任 集体土地征收 强制行为 补偿安置 基层单位 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D92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