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谳狱稿》“不应得为”案件看明代司法监察的价值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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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声敏[1] 

机构地区:[1]广西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出  处:《殷都学刊》2020年第2期87-96,124,共11页Yindu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司法监察制度及其运作研究”(项目号:17XZS00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不应得为”是明朝沿袭前代的“概括性禁律”,该律条的运用使得明代法网更加完整、更具有操作性。本文以《谳狱稿》作为基本材料,结合明代政治法律环境,分析明代遣官会审中“不应得为”罪案例的处理实态,从中探究明代司法监察的价值意蕴:第一,实践儒家“慎刑恤囚”“哀矜折狱”的司法伦理;第二,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体现国家司法活动的理性与合法性;第三,应对司法制度缺陷的无奈。

关 键 词:明代 “不应得为” 《谳狱稿》 司法监察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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