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用,招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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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0年第11期58-58,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2019年9月底,我参加E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于10月18日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我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并于11月20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我当天回复邮件予以确认,之后如愿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手续。

关 键 词:工资标准 赔偿责任 录用 离职 试用期 回复 邮件 市场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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