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保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Notarization for Endowing Creditor’s Right Instrument of Letter of Guaranteewith Compulsory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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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全一 

机构地区:[1]四川省公证协会

出  处:《中国公证》2020年第6期39-43,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保证担保,又被称为人的担保,传统民法上将人的担保形式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同时,从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角度,还可划分为债权确定的保证和最高额保证两类。随着保证担保方式的不断演化,现代民法上又出现了保证书(保函)这种单方行为的人保形式。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只要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且得到债权人(被担保人)承诺接受,即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关 键 词:保证担保 人的担保 债权文书 单方行为 被担保人 强制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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