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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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姗姗 王雪丹 

机构地区:[1]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0年第11期49-50,共2页

摘  要:随着监察法和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调整,除去我国宪法对逮捕权的特有安排之外,中国的检察官权利在原有基础上被削弱:名义上检察官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参与者,但事实上检察官的权限相当有限。这与宪法中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以及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宪法关系均严重不符。现有的检察官定位根本无从承担其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更无法形成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效制约,现实中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功能往往虚置,最终形成了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诸多结构性弊端。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 监督制约 逮捕权 刑事司法体系 检察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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