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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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松 张心怡 

机构地区:[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0年第7期70-73,共4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自航海时代以来,便被认为是承运人所应当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目前可考的最早明确记载适航义务的成文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法》,该法在第2章第11条中规定:"商人及运送人不得将具有重量及高价之货物装载于老朽船舶,若违反规定而为装载,则船舶于航海中,船舶损伤或发生损失之时,其装载者就其结果,应自负其责。"

关 键 词:违反规定 适航义务 成文法 货物装载 司法实务 承运人 自负其责 航海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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