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归责体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全息式探究--解析二元的立体层级化担责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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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102249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129-134,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德国民法术语在中国的继受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6BFX1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建构的饲养动物致害归责体系,系以危险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以动物危险程度或饲养责任程度为导向,且将责任程度按层级划分的立体二元归责体系。鉴于该体系宏观构架上的特点,探究其在微观操作层面上面临的问题,并重点与同样采用二元归责体系的德国动物饲养人责任法类比,有助于厘清整个侵权责任法中的担责性质及归责的一些关键节点。

关 键 词:危险责任 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减责与免责 动物致害归责体系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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