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或医疗:社区戒毒制度的“名与实”之辨  被引量:4

Compulsory Rehabilitation or Medical Cure: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mmunity-Based Drug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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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涵[1] BAO H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出  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87-100,共14页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1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戒毒制度的法治化改造与社会化运行”(项目编号:17SFB2017);201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毒情监测评估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8JKF5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区戒毒制度建构于我国社会转型之际,其立法意旨在于以越轨行为的非罪化为契机,祛除监禁化处遇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立法者意图在顺应行政处理轻缓化与社会化的理念基础上,将吸毒者置于机构化处遇之外,并通过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实现对吸毒者的矫正与教育。社区戒毒制度的设立,对我国戒毒理念与制度的革新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然而,社区戒毒制度规范与具体措施,却呈现出由"内在强制"转向"外在强制"和"公权垄断"的显著特征,在执行上也渐次沦为机构化处分的前置或替代手段。厘清社区戒毒的制度内涵与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其制度设计的定位、考察具体措施的成效乃至展望未来的改善路径,皆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社区戒毒 社会防卫 医疗化 社会内处遇 内在强制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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