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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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保振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5期42-4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第一,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论是否存在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均可以对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六个月”仅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 民事诉讼 债权人 连带保证 裁判要旨 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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