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居住的公职人员能否参加所在村的村委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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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20年第19期32-32,共1页

摘  要:答: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考虑到,上述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其居住区,一般都设立了家属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管理自己的事务;虽然住在农村.但是在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

关 键 词:村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 公职人员 农村社区建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事业单位 居住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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