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撤并有哪些程序性的规定,乡镇领导是否有权力要求撤并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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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20年第19期33-33,共1页

摘  要:答: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涉及村民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只由乡镇个别领导决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原则进行研究后。

关 键 词:村民会议 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 县级人民政府 集体讨论 自治原则 具体程序 乡镇领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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