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案适用“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原则之启示——市场遵法不信“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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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花蕾 黄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3期20-2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当下,老百姓购买理财产品时,总盯着预期收益。在他们看来,购买理财产品就是另一种定期储蓄。当理财产品到期,却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甚至发生亏损时,购买者会认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上海的王女士有着类似的经历。她曾经取得过基金相关多种从业资格的证书,且具有在多家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

关 键 词:预期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定期储蓄 金融机构 从业经历 从业资格 理财产品 买者自负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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