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业务视同销售上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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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军肖[1] 包关云 毛亚丹 

机构地区:[1]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2]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3]浙江省义乌市教育财务中心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16期45-48,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增值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业务都要视同销售征税,但两者在具体的范围上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上,增值税要分不同的情况来适用是否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均要视同销售;两者适用的条件也不同,增值税对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要看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来适用是否视同销售,同样的业务,企业所得税则不分用途均应当视同销售;两者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也不同,增值税是按照税法规定的三个方法依次确定,企业所得税是直接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两者对视同销售的税收优惠不同,针对特殊情况的捐赠,增值税有免税的优惠,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后没有再免税优惠。

关 键 词:视同销售 差异 免税 纳税申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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