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为什么要大量收集使用证据?  被引量:1

Why should a Large amount of Evidence of Use be Collected during the Use of a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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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松杰 

机构地区:[1]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20年第7期30-31,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是区别产品来源的标记,从保护角度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原则(除香烟外),由此可以看出未注册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所列举的禁止使用条款与不可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关 键 词:未注册商标 在先权利 自愿注册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号权 姓名权 商标法 肖像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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