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以全国首例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样本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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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一峰 於智源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005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4期48-5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其“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既可以是当日撤回申报量的占比,也可以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申报的虚假性以及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

关 键 词: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申报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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