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海域划界前的临时安排与中国实践  被引量:2

The 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prior to the delimitation of disputed sea areas and China’s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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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水全 OU Shuiq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14-21,共8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争议海域划界前相关争议国应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但并未对临时安排做具体规定。临时安排的含义应从一般国际法的角度以及在公约的整体性中探讨。临时安排在国际实践中可划分为共同开发型、临时划界型和维持秩序型等三种类型,同时每种类型的临时安排均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应着重从维持争议海域的和平秩序和海上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公约的文本来整体性把握临时安排的法律效力。目前中国在周边争议海域的临时安排上已有相关实践,但大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约束力不强。在临时安排的路径选择上,中国应立足于公约共同第3款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维持海洋和平秩序为原则,继续探索多边性临时安排,并从实际情况出发,与争议国达成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

关 键 词:争议海域 临时安排 法律效力 实质性 共同第3款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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