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  被引量:22

On the Legal Attribute and the Right Boundary of the Standard-Setting Rightof University Degree Confe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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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璞[1,2] LIU Pu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西安710063

出  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年第8期66-66,67-77,共12页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摘  要: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关 键 词:高校 学位授予标准 学术自由权 学位条例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64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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