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以侵权损害赔偿认定为视角  被引量:4

Application and Consummation of Evidence Obstruction System in IP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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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志坚 柯胥宁 Yao Zhijian;Ke Xun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9期19-2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能够证明损害赔偿数额的会计账簿、交易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据由被诉侵权人掌握,权利人就侵权获利方面的举证十分困难,导致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往往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解释二》)都相继就证明妨碍作出了规定,以减少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比例。本文基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情况,就证明妨碍制度在认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诉讼 侵权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案件事实 侵权人 法定赔偿 侵犯专利权 赔偿请求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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