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0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Green Principle in Constraining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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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少华[1] 王慧[2] Zheng Shaohua;Wang Hui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159-179,共2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项目“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8VSJ040)。

摘  要:绿色原则司法化直接关系该原则的立法目的能否落实,绿色原则的适用会对物权构成限制是绿色原则司法化需要直面的一大难题。当政府基于绿色原则对物权进行限制时,法院需要合理平衡物权之上的私人利益和环境保护试图实现的公共利益。为了正确裁判,首先,法官需要接纳并落实物权负有社会义务的理念。其次,法官应当使用合理的裁判规则:寻找准确的规范依据、依据比例原则平衡个人利益和环境利益、明确界定环境规制与征收的界限和注重动态利益平衡中的司法适应性。我国现有的绿色原则司法化案件表明,法官将绿色原则适用于物权限制时存在误用甚至滥用这一原则的困境,对此,法官应当正确认识绿色原则语境下的新物权理念,并使用合理的裁判规则合理平衡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绿色原则 物权限制 利益平衡 物权义务 裁决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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