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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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磊[1] 王帅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弱势群体司法与社会保护研究基地 [2]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20年第7期54-59,共6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 致害人 抢救费用 追偿 交强险条例 驾驶资格 保险公司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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