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以实际存在的合法债权为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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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绍彬 王秦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69-70,8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债权人有权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但超出其合法债权部分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自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依法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影响效力。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具备通知债务的法律效力。债权受让人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受原债权时效限制,并由债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受让人 部分无效 发生效力 举证责任 起诉方式 债权转让 债务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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