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中绕标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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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婷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71-7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投资人参与“两融”绕标交易的目的系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证券公司不具有法定义务去限制投资人参与绕标交易。证券公司对投资人从事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倘若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因规避监管导致交易风险扩大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关 键 词:证券公司 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证券 规避监管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交易过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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