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劣后债权制度  被引量:1

On System of Creditors’Rights after Bankruptc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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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俊卿 Zhao Junq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80-84,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司法判例中已经出现将某类特定债权定性为劣后债权清偿的情况,但我国破产法尚无劣后债权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并无统一标准。劣后债权作为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特定、独立的债权,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惩罚性债权、不当关联债权以及约定的劣后债权,并按法定清偿顺位清偿。

关 键 词:破产债权 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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