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品发行者具有合法来源之审查标准--以“火烈鸟丝巾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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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玉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4期82-8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顾2016年9月22日,江苏省版权局根据申请,对《火烈鸟》等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据《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江苏苏州某丝绸公司。2018年9月10日,该公司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据《公证书》显示,某绸布店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印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丝巾。某丝绸公司认为,某绸布店公司销售的丝巾侵害了其著作权,遂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绸布店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等。

关 键 词:案情回顾 丝绸公司 著作权 作品登记 提起诉讼 美术作品 登记证书 公证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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