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

On the Legality of Transferring Securities Financing to Others and High-Interest Loan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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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斌 郭鑫 Zhao Bin;Guo Xin

机构地区:[1]公安部经侦局,北京100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5-9,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涉及诸多方面。其中,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是否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刑法未作具体界定,现有信贷制度对此也规定不明确。结合案例,从立法本意、维护的法益、资金的货币创造能力、来源、发放主体、特点等方面看,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不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认定是否属于套取,既需要有贷款理由的虚假性,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需要有贷款行为的欺骗性,即将贷款并非用于贷款时约定的用途而是以高利非法转贷他人。

关 键 词:高利转贷 套取 高利 证券融资 银行信贷资金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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