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运输合同规定的研究与思考——以列车晚点不赔到晚点要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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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贤志 

机构地区:[1]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党群部),广东广州510623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8期146-148,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民法典,它不但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民法典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禁止旅客霸坐、实名制客票丢失不得要求重新购票,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晚点对旅客造成的损失要赔偿等。由于列车晚点不赔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对民法典修纂前后运输合同规定对比、国外列车晚点赔偿规定、亟需解决的问题、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尽快完善法律、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建立速调机制、铁路企业转变观念等建议,目的是为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旅客满意为标准,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初心。

关 键 词:民法典 铁路运输企业 延迟运输 赔偿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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