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承揽合同验收制度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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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喆[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46-54,共9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BFX12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242019S20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承揽合同的效果发生以验收为前提。验收不仅包含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还需要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约定。除了准法律行为意义上的验收外,我国司法实践和工程实务尚认可拟制验收。德国承揽合同法关于拟制验收的规则构造应对我国的法解释方向有积极引导。无论基于何种验收形态,验收义务的发生均以工作完成为前提。验收并不排除定作人主张瑕疵的权利,验收完成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关 键 词:承揽合同 验收 德国承揽合同法 拟制验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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