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商法中“习惯”分布规律与功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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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可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0年第4期187-188,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在民商法中习惯所在条款被立法者赋予的角色依次有可为性规则,应为性规则、必为性规则和禁为性规则四种。当然很多条款中同一个习惯可能被赋子两种及以上的法源角色。此四种习惯或单独,或与其他种类的习惯结合出现在民商法中,它们或作为民商事主体行为的依据、标准,或作为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民商事主体实施管理,追责或裁判的依据,标准。

关 键 词:民商法 民商事主体 分布规律 必为性 司法机关 追责 功能特征 立法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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