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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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小军 姚瑶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0年第4期211-211,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历来有之,通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附带审查权的确立,从依职权选择审查发展为依职权选择审查和依申请附带审查两种形式并存的模式。在实睦了依职权造捧审查的行政市剜中,法院基于以实用为主要目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佳道行评价,适用行政范性文件时对其做合法性审查兼必要的合理性审查,形成了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适用排除审查三个梯度。附带审查权确立时立法选择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 附带审查 依职权 立法选择 依申请 司法审查强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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