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例谈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与“二次公证”  

Discussion on Supplementary Agreements to Notarized Credit Instruments and "Second Notarization" by Exemplifying a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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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宇亮 Meng Yu H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0年第8期64-67,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由于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在签订相应的融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后,有时需要就融资要素作出调整、变更。在原融资主债务合同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情况下,对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本文拟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例,探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的哪些条款、哪些交易要素的变更或补充需要办理公证。

关 键 词:融资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文书 补充协议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变更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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