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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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0年第5期15-17,共3页

摘  要: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综合所得的概念,对税制最大的影响就是按年合并计算综合所得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预扣预缴税款便成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综合所得概念出来以前,个税要求代扣代缴,未履责需要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确实没有预扣预缴的说法。未履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义务是否需要处罚,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目前比较主流的两种观点:一种是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应当给予处罚;另一种是该行为《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管法》 税收法律法规 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 预缴 预扣 法定义务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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