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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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玲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20年第8期55-58,共4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通常是雇主或事业单位,保险公司只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未保护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达到明确说明的目的。因此,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法》 团体保险 口头形式 保险凭证 投保单 说明义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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