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应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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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国涛[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出  处:《中国招标》2020年第8期19-20,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应取得资质许可,并应在取得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本质上属于立法确定的资格准入型事前监管措施,相较于事后监管具有介入阶段早、宏观调控功能突出、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行为发生等优势,法定性是其首要特征。而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对信用良好建筑企业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政策,“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并备受关注。本文拟从信用激励角度加以评析。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宏观调控功能 事后监管 资格准入 资质等级 法定性 首要特征 《建筑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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