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民法典》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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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 万雅丽 

机构地区:[1]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招标》2020年第8期63-65,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就贯彻落实《民法典》,从该法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及《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两个维度,再谈两方面问题。遵照民事主体制度,应重新定义“投标人”《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将“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招标投标本身属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二者规定的民事主体称谓虽然不尽一致,但其外延应是一致的。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应当按该法界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关 键 词:《民法典》 非法人组织 招标投标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民事主体制度 投标竞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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