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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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元驹[1] 黄冰冰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财会月刊》2020年第18期62-67,共6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风险导向式企业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7157211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术新人计划项目。

摘  要:为解决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所带来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分析难以进行的问题,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分析导致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原因,得出理论层面的原因是中期报告独立观和整体观在三季报报告期确定上发生了冲突,制度层面的原因是季报披露编报规则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均对三季报的报告期存在不一致的规定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根据会计分期的基本思想、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质量要求以及季报编报规则的基本精神,提出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报告期应当为第三季度(7月初~9月末)的基本主张。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的明确对丰富和充实会计分期理论研究,统一对三季报报告期的认识,从而提高三季报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 键 词:三季报 报告期 季报编报规则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分 类 号:F231.5[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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