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探析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雪梅[1]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15期50-53,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安全事故中的滥管渎职犯罪研究》(15A20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野下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惩治机制创新研究》(18YBA4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确定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的分级综合监管模式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应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中心确定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内部,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监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监管人员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再以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为起点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 键 词: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主体 主体范围 

分 类 号:DF62[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