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读(2)  被引量:1

Explanation on China's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 for Imported Motorcycle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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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翔[1] 袁万里[1] 左友康 毛伟勇 Ji Xiang;Yuan Wanli;Zuo Youkang;Mao Weiyong(China National Motorcycle Testing Center;Polaris Power Vehicle Trade(Shanghai)Co.,Ltd.;Guangdong Tayo Motorcycle Technology Co.,Ltd.)

机构地区:[1]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北极星动力车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广东大冶摩托车技术有限公司

出  处:《摩托车技术》2020年第9期29-32,共4页Motorcycle Technology

摘  要:(上接2020年第8期)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的型式试验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认证机构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复试。凡需复试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关 键 词:认证机构 型式试验 申请资料 试验方案 产生原因分析 情况通报 认证模式 复试 

分 类 号:F752.6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20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4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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