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减刍议  

On Discretional Deduction of Penalty for Land Transfer Overdue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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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云[1] 吴学文 Li Xiaoyun;Wu Xuewe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4期58-70,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司法可酌减违约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平等、自由等价值取向和违约金所具有的惩罚违约、担保履行的性质功能。我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否也可酌减等诸多问题,《民法典》的态度也不甚明晰。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调减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和违约金的性质两方面问题而产生争议。应当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二元属性,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不属于法定违约金。

关 键 词:土地出让合同 迟延履行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正当性 法定违约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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