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楚奇 Feng Chuqi
机构地区:[1]德国慕尼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4期71-84,共1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法典》第1197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基础上增加"应当知道"的情形,但是从规范的角度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状态与"知道"等同,并不等于承认"过失帮助"在共同侵权体系中的存在合理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形式并非帮助侵权。《民法典》第1195条至第1197条不应当解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层面的"注意义务"内容,因为"知道"要件体现的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状况,而应当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解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交往义务"的触发因素。"应当知道"并非"红旗原则",而是以"采取措施获知"为内容的交往义务,"知道-必要措施""通知-转通知、必要措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具有"特殊认知"而负有以行为义务为内容的交往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交往义务内容可通过类型化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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