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法院的法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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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冠男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5期62-65,共4页China Tri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多边改革与中国对策研究(18CFX084)。

摘  要:为弥补现行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的不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UNCITRAL WGIII)(以下简称“第三工作组”)正在推动以国家为主导的改革。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提出了可能的ISDS改革方案,但各国的改革立场分歧较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美国、日本、智利和以色列等国主张进行程序性修订,立场相对保守;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加拿大、瑞士和毛里求斯等国均支持建立投资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中国支持欧盟设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常设机制,但主要侧重建立上诉机制,在一审阶段仍偏向维持现状;另有某些国家立场相当保守,如巴西希望回归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印度和南非认为应在穷尽国内救济后再诉诸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俄罗斯则态度消极,以拖延方式反对改革。

关 键 词:法官选任 结构性改革 上诉机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争端解决机制 UNCITRAL 毛里求斯 改革方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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